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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8-1 12:28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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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立的“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这个式子就是不对的,是有毛病的。长行中的“余因”是指“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以外的其它因,比如人家用这样一个论式来破我:声常,所闻性故,如声性。“故以余因成立,则非是因。”这是外人的说法,说:用另外的因能够成立你的所立宗的话,那么你的因就不是因。比如说,立论者立“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,辩破者说,我可以立这样一个式子:声无常,所作性故。这是用比量式推出,我还可以用现量来证成声无常,声一下有一下没有当然是无常。也就是说,辩破者以为,用现量以及另外的比量式(即不是立论者所立的那个因)都可以证成声无常,所以立论者的式子不对。“彼于无、无常不见。”这句话在韩老的译本中是译为“此者观见无有无常为无有”,“观见”是认识到;“无有无常”就是“常”,那么,“此者观见无有无常为无有”就是指认识到了“常为无有”。什么意思?就是说,立论者的论式的因法“勤勇无间所发”如果通及于异品常的事物上了,那么辩破者的辩破就是真能破。法尊法师译本中“无”与“无常”之间的这个顿号加得我一下子不知道该怎么说。“若能作因,成立余果,则不成为彼之因故,非能了因。”这个“能作因”可不是六因之一的能作因,而是能够作为因。这句话说,如果一法能够作为因,成立所立宗之外的其它宗,那么,它就不是所立宗的因。“故是不定相似。”在《因明正理门论》中,对于第一种可得相似是这样评判的,“可得相似所立不定,故成其似。若所立因常亦有,可成能破。”《因明正理门论》中的这句话十分的简单。意思就是说:立论者立“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,辩破者说,“勤勇无间所发性”不一定是“无常”的正因,因为雷电等是无常的,却非勤勇无间所发的,此雷电的无常就可以用另外的“现见”因成立。象这样的辩破就是可得相似。因为因明规则只要求同品定有而不要求遍有,在宗的同品中有一部分不具有因法的性质是正常的,所以辩破者的辩破是不成立的。
5 ~, z8 f" l8 m5 Q: E/ x 因虽不能遍 达所立事故 似不成住声 非成立一切
, k9 k1 p; Z3 B! w! w8 } 这四句颂子是评判第二种可得相似的。“诸说不遍,非能立者,彼于无常复无余因,于声亦非无”。“诸说不遍”是指辩破者说立论者所立的式子“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的因“勤勇无间所发”是不遍因,雷电声、风雨声都不是勤勇无间所发的。“非能立者”,因为你这式子的因是不遍因,所以你的式子就不是一个正确的能立论式。“彼于无常复无余因,于声亦非无”,这个“彼”是指雷电声、风雨声等。就是说:风雨声、雷电声等无常法没有的“勤勇无间所发”因,也不能说声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。为什么呢?因为当时是这么个情形:是佛教徒与声显论师争论声常不常的,佛教徒是先立了“内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,这个式子声显论师承认之后,佛教徒又借助内声立了这么一个式子,“外声无常,外声、内声随一摄故,如内声”,这个式子的“随一摄”就是同一类的意思。“假立为无故,是似不成。”人家所立本来是有的,不过被假立为无,所以这是似不成,而不是真的不成。“唯于所立无故,是为能破。”只有宗有法内声不为因法勤勇无间所发所遍及的话,则辩破者的辩破就是真能破。“彼因于声非无。于声有故,亦非一切皆能立所立。”“勤勇无间所发”因对于声来说是有的,再说了立论者的宗实际上是内声无常而不是一切声无常,这是双方讨论的时候就说明白了的。“如以蛇等所有夜间睡眠,便以成立林中所住皆有心思。”就象蛇夜间有眠,你就想成立所有树林中的一切都有神识?这个例子其实写成论式就是“丛林皆有思虑,有睡眠故,如蛇”。下边儿呢,咱们还是按吕澂先生的译本来说一下可得相似。& Q0 [# W; A, V3 g
颂子是这样说的,“於宗显馀因,是‘可得相似’。”长行解释说,“若显示别有馀因得成所立,是为可得相似。”就是说,如果还有别的因能够成立你所立的宗,那就是可得相似。“如前成立无常,难云,所作非彼因性,於电等法亦由馀现量等得成无常故。”比如说前边儿举的例子,“声无常,勤勇无间所发性故”。辩破者说:你这个式子的因不是正因。象雷电声等,凭现量就可以认识到无常。“馀现量”的“馀”是指比量论式之外的,之外的什么呢?比量之外当然是现量了!“若无彼亦有此,彼非此因故。”“彼”是指勤勇无间所发因,“此”是指声无常。就是说,即使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,我也可以用其他的因证成声无常,所以就可以说“勤勇无间所发”不是“声无常”的因。“馀复作异方便,谓此非无常因,以不遍故,如立草木有情,而以睡眠为因。”这是可得相似的第二种情况。“馀复作异方便”就是还可以有另外的一种说法。“谓此非无常因”的“此”是指勤勇无间所发。说这“勤勇无间所发”不是声无常的正因,因为这个因是不遍因。“如立草木有情,而以睡眠为因”是一个例子,就是“草木是有情,睡眠故”,这个“草木是有情,睡眠故”就是不遍因,不遍因就是指因三相的第一相不成立。并不是所有的草木都会睡眠,只有尸利沙树会睡眠。“此复”,下边儿就开始评判这二种可得相似。“多所建立宗,即与因为类。”这是对第一种可得相似进行评判的。“若由馀因亦成无常,此则所立决定。”如果说还可以用其它的因来证成声无常,人家这个因还怎样的决定因。比如说你用“所作性故”来证成声无常,但这并不能说用“勤勇无间所发”因来证成声无常不对呀~~就象一个数学题,你用了一种方法来解答,我用了另一种方法来解答,这都是可以的,不能说哪一个不对。用二个因都可以证成声无常,更能说明声无常的决定成立。“又纵由馀得成,云何此即非因,此於无常无处曾所不见,性决定故。”即使凭另外的因可以证成声无常,怎么就能够说立论者的比量论式的因不成其为正因呢?只有一种情况可以,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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