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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说僧众之过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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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2 14:12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勿说僧众之过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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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林水镇居士 文章来源:佛网Life论坛 2007/5/24

  前言:本文是妙音书院网-林水镇居士大作,他是一佛教网路文章创作家,该网址如下:妙音书院网[ http://tw.club.yahoo.com/clubs/famscl ]

  在这言语自由(已达泛滥地步)的台湾,初学佛之人,若一时不察,很容易造下谤佛、谤法、谤僧之重罪,而本文可以给许多佛友们参考。 众所周知,学佛修道者欲证“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”,须受持三聚净戒,除受持“摄善法戒”,发愿“法门无量誓愿学”,及受持“摄众生戒”,发愿“众生无边誓愿度”之外,更应受持“摄律仪戒”,善护口业不讥他过,善护身业不失律仪,善护意业清净无染。其中最易犯者,非“口业”莫属。何以故?盖人不能离“群众”而独居,尤以修行自利利他之“菩萨道”者,更是如此,由于与“众生”相处,对于人生百态,人我是非,都会无意中加以“评论”而犯之。然而并非所有之评论都是造“口业”,如同世间法之“诽谤罪”,是具备其法定要件,方可构成。兹将有关佛法所常易犯“口业”之情况,分述其要件如下:

  (一)诽谤三宝。其中“佛宝”是福慧两足尊之天人师,“法宝”是世尊金口所说之探求人生宇宙真谛之万古不变真理,较不会被诽谤,而对于“僧宝”,由于末法时代,邪师说法如恒河沙,往往未去除贪嗔痴三毒之徒,假借佛法名义或附佛外道,骗财骗色,犯斋犯戒,而危言耸听说不能批判他们,否则便是“诽谤僧宝”,将堕落“无间地狱”,只好如同台大邱联恭教授所说,受害者唯有回家抱棉被哭,此是何等悲哀!更是违背世尊出生娑婆,教化众生之本意。其实此“诽谤僧宝”之口业,是必须具备下列之要件:

  (1) 意图散布于众。以语言、文字、图画等方法皆可。

  (2) 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。被害人之名誉有无因而受损,可以不问。

  (3) 所指摘或传述之事,不能证明(无确切证据)其为真实者。或虽能证实,但涉及私德,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。

  (4)须要受害者为僧宝。非出家人个人

  (本人学佛心得分享第一0九,曾有详述“僧宝”之要件,请自行参照)。盖此罪在佛法而言,是属不可悔之“波罗夷罪”,是必堕落“无间地狱”之罪,故其要件是比较严格。

  (二)破和合僧。此为五逆罪之一,亦是极重之“口业”,其须具备下列之要件:

  (1)须有破坏之故意。

  (2)须有破坏之行为,包括身业及口业。

  (3)须因其行为,造成“和合僧团”被破坏,变成不和合或分离。

  (4)须破坏之对象,是谨持“六和敬

  (身和同住、口和无诤、意和同悦、戒和同修、见和同解)”之僧团(净空法师在电视弘法时,亦如是主张)。盖此罪亦属不可悔之“波罗夷罪”,必堕落“无间地狱”之罪,故其要件亦比较严格。

  (三)说出家在家菩萨罪过。

  (1)须有故意。

  (2)须有曾受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

  (即比丘、比丘尼、优婆塞、优婆夷)所造之“口业”。盖一般未受此戒之众生,除非构成刑法之“侮辱罪”或“诽谤罪”,当受刑罚之制裁外,并非此戒所规范。

  (3)须曾受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所犯之罪过。如果被批判者未曾受此戒,除非行为者构成刑法之“侮辱罪”或“诽谤罪”,当受刑罚之制裁外,并非此戒所规范。盖此戒,对受持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而言,亦属不可悔之“波罗夷罪”,故其要件亦比较严格。

  (四)自赞毁他。其要件如下:

  (1)须造“口业”者,有自己称赞自己优越之能力,且该能力是属真实,否则“未得

  (如天眼通等)说已得”或“未证

  (如阿罗汉果等)说已证”,则属“大妄语”。

  (2)须造“口业”者,有嫉妒他人之能力,而故意颠倒该事实,令第三者因之而曲解。

  (3)须“毁他”之口业,与“自赞”之口业,两者有相牵连之不可分关系。

  (4)须造“口业”者,曾受持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,否则不受规范。盖此戒,对受持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而言,亦属不可悔之“波罗夷罪”,故其要件亦比较严格。

  (五)说大妄语。其要件如下:

  (1)是未得“涅槃”谓得“涅槃”,未证“菩提”谓得“菩提”,未见“阿罗汉道”谓见“阿罗汉道”,大妄语成,堕落无间地狱。

  (2)所向是人。即对人说大妄语。

  (3)是人想。即认定对方是人,而不是非人或畜生。

  (4)有欺诳心。即蓄意要使人受欺骗。

  (5)前人领解。即对方能领解所说之内容,如对方是聋人痴人不解语人不犯此重罪。

  (6)此为现今末法时代之众生

  (佛门弟子或附佛外道),为五欲六尘和名闻利养,而最易犯之“口业”。如今满天飞之“活佛”“仁波切”“某佛再来”“某菩萨示现”,然而却贪嗔痴三毒未除,贪婪世间之五欲六尘未免,即已构成此“口业”之要件,依本师释迦牟尼佛在经典多次开示,此种人必堕落“无间地狱”。

  (六)说小妄语。其要件如下:

  (1)即上述“大妄语”之外之“妄语”,其中尚包括两舌

  (言语反覆,搬弄是非)、恶口

  (以恶毒之言骂人)、绮语

  (涉及闺阁男女含有淫意之言)。

  (2)须曾受持“菩萨戒”之佛门四众。否则,除非构成刑法之“诈欺罪”等罪,须受刑罚制裁外,对一般人而言,并不犯此戒,

  (3)虽犯之不失戒体,但犯可悔罪。

  (七)说世间过。即是以上所述之外,而为一般人所易犯者。举凡爱批评时事,爱东家长西家短等等皆属之,虽不犯如何之罪,亦不犯如何之戒,但有覆盖吾心,导致道法不入。由此观之,学佛修道者第一要“明心”,不但要受三皈五戒(可保人身),修十善业(可生天界),而且更应善护口业,不诽谤三宝、不破和合僧、不说在家出家菩萨罪过、不自赞毁他、不说大妄语和小妄语,纵使“世间过”亦不说,如此才能“净化”口业,不致于堕落“无间地狱”。禅宗六祖惠能大师亦曾云:“若真修道人,不见世间过,若见他人非,自非即是左,他非我不非,我非自有过,但自却非心,打除烦恼破,憎爱不关心,长伸两脚卧。”此乃示人修行,明心除垢,直捷返家之文。总而言之,菩萨修行以“戒”为本,总摄一切戒律,一切威仪,亦即无恶而不断,无论大小恶事恶行、恶言恶语、恶心恶念皆须断除干净。古德云:“一念不生,众戒具足,三业清净,无恶不断,自净其意,是诸佛教。”举凡发菩提心行菩萨道,持大乘菩萨戒法之人,最主要一定要收摄一切戒律,断除种种罪恶。换言之,律即律法,乃禁止之意;仪即仪式,为轨范之意,法苑珠林云:“摄律仪者,要义唯有四项:一者不为利养故,自赞毁他;二者不得故悭,不施予人;三者不得嗔心,打骂众生;四者不得谤大乘经典。持此四法,无恶不离,故名摄律仪戒。”愿与诸仁者共勉之!

  Wednesday,December12,20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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