娑婆过客 发表于 2008-1-26 18:11:13

很高兴我的东西被“征用”[原创]

<p>2007年5月26日。</p><p>早起,览阅《**都市报》,发现头版《失落玉清宫“现身”巨峰南麓》一文中,新闻链接中,征用到了敝人曾经发布过的《汉河玉清宫(崂山九宫八观七十二庵系列之六)》一文,署名为“综合”,@_@。</p><p>敝人一贯希望能为青岛的文化事业做点事情,敝人所有的东西大家都可以用。但是如果提前通知一声,或者署一下名,就更完美了。</p><p>如果觉得署名和引用之间有着无法协调的困难,请继续“综合”,毕竟署名综合无大过。</p><p>毕竟青岛的人文在我心目中的分量太重了,毕竟发扬光大青岛人文这个事太重要了,毕竟该报走在青岛报业新闻的前头,非常负责任地向全体青岛人报道了青岛人早应该知道的历史和文化。</p><p>青岛的人文、人类的遗产至上!(本人并没有刻意宣扬知识产权的不重要性,本文不针对其他的作者,并且一如既往地支持其他原作者的署名权)</p>

婆罗门女 发表于 2008-1-27 13:36:13

<p>随喜师兄!</p><p>      起源师兄只是在发扬青岛的历史文化,没想到被征用了,不是有句话常说:付出就有回报!真为师兄高兴啊!<br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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